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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2015-08-23 1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招聘、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学校与外教认真履行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外教的招聘及录用

第二条 学校通过正规渠道(外国专家局或其他政府机构推荐的中介组织、直接与国外友好学校有教师交流合同项目、声誉良好的其他中介组织或网站等)或直接与外教本人联系招聘外教。

第三条 外教须持有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非英语国家教授英语的资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学校通过中介机构或者直接与外教签订聘用协议,外教须提供其真实合法信息和资料以协助学校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在办理工作许可之前,需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具体费用详见《外籍教师合同细则》。

第五条 外籍教师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在境外(含中国驻港澳台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后来华工作;若外籍教师无法获得工作签证,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均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外籍教师成功取得Z字签证后,需在入境15天之内将其所有相关资料交由学校以代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证件。待所有合法程序办理妥当,合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七条 学校严格把关好招聘工作,尽量避免在学期中间更换外教,以免影响学生学习质量。

第八条 其他招聘录用管理规定参照菏泽学院与外教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三章 外教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外教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涉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熟悉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教应该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课堂纪律。授课时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吃零食以及接打电话;应尊重学生,不得歧视、辱骂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个季度对外教的教学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将结果告知外教的同时提出教学建议,外教应虚心听取采纳相关教学建议,同教务管理人员研究讨论,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每学期对外教的教学工作组织评估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与外教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每周举行英语角活动,外教不得缺席,如发生缺席情况,按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外教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外教调课、请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学校对外交流处,获批准后方可实行。外教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向教学主管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对外交流处同意,外教不得在校外的其他机构兼职。

第四章 外教的薪资和福利管理

第十六条 外教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十日,如遇节假日或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每个月30日之前,外教须至学校外事工作人员处登记本月总计课时,以备外事工作人员统计其本月课酬。

第五章 外教的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为外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宿舍配置详见外籍教师合同)。外教应遵守住宿规定,爱护宿舍内的家具、电器等设备,如宿舍所配器具发生损伤,则按后勤处相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外教如身体不适可申请学校外事人员陪同前往学校医院看病,如需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医疗费用外教自付40%。校外就医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外教合同期内享受中国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可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教职员工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外教聘用期满后,须向学校归还图书、教学设备等物品。

第六章 外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教应保持积极、健康、安全的生活方式,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

第二十三条 外教应遵守学校的校园管理和住宿规定,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宿舍内应注意防火,防盗。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外教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离开房间要关闭电器电源,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外教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自己应对自身安全负责,保管好自己随身财物,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外教须熟知我国的基本求救电话,如报警110,医疗急救120,火警119等以应付各种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外教应妥善保存好护照和中国签证,在签证过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向国家外事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否则如发生签证逾期,外教需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八条 外教应熟读外籍人员在华常用法律知识,如外教触犯中国法律,后果由外教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外教的表现可以出具推荐信或证明书,如因外教过错或主动辞职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外教须向学校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外教有宗教信仰自由,但要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与习俗,也要尊重中国的民俗风情。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成立任何组织,不得散播反华言论。

第三十一条 外教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或者学校与外教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时,外教须将《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交由学院送去相关部门注销。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菏泽学院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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