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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2015-08-23 1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读本、专科学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是指在读学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和学校交流与合作项目及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派工作须坚持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发展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及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交流处是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为主要会审部门。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获得双方学位的为学位项目;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实习等不获得国外学位的活动为非学位项目。

第三章 条 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品学兼优。

第八条 具备项目相关资格要求和外语条件,身心健康。

第九条 无学费、住宿费等欠费;如获学校助学贷款须还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政府或校际项目审批

1. 对外交流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菏泽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提出意见。

2.对外交流处根据获准的《菏泽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院系选拔学生。

3.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选拔派出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由所在院系审核汇总报对外交流处。

4.对外交流处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的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经批准后,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一条 院系交流项目审批

1. 院系根据本院系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项目管理。

2.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院系按学校公派项目程序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人选上报学校,由对外交流处、教务处及学生处会审,经批准后,按公派办法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二条 手续

1.学生获得签证后,持对外交流处出具的离校通知分别到教务处签署《菏泽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承诺书》;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后交对外交流处存档。

3.对外交流处通知对方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费用

学生须按项目要求缴纳出国(境)的费用,并按《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学习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学校按学分管理规定及相关的交流合作项目协议为学生认定学分。双学位学习按学位管理及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纪律

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母校的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回国。

第十六条 证件

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在国内遗失上述证件,须及时报告发照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学生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填写《菏泽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并持该表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双学位认定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十八条 在外期间,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安全等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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