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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5-08-23 23:12  

为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守则

(一)维护和增进所在国人民和中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四)勤奋学习,严谨治学。

(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

(六)同学相处要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七)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二、学习管理规定

(一)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服从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二)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无故旷课者,不予补课。凡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凡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20%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内喧哗或吸烟。

(四)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外出旅游或访友。

(六)留学生所在国的节日,学院不放假,如须请假应事前向学院对外交流处提出申请。

(七)遵守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记零分。

(八)留学生所持的学生证、阅览证和借书证在毕业或离校前退还学院。

(九)留学生凭借书证到图书馆借阅我国公开发行的图书,如因特殊专业需要查阅内部资料,须经系、图书馆领导批准。

(十)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外出调查,应由本人提交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并提交学院对外交流处备案。

(十一)留学生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成绩,按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三、生活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住宿,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律不准外宿。擅自外宿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留学生须遵守学院作息时间。

(三)要按学院指定的住房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四)要爱护住房内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不得擅自改变或布设电源插座。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五)宿舍内不得留宿任何客人,不能在宿舍里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凡不听劝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宿舍内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不准酗酒。凡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外国留学生的邮件包裹,由本人到邮局自行领取;教学计划外所需要的飞机票、车票、船票,由本人自行购买。

(九)节、假日凡离开菏泽市者必须向学院对外交流处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凡需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参观、考察者,要提前三个月向学院对外交流处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前往;到开放地区者,应向学院对外交流处报告和备案。

(十)按计划已完成学业的留学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时离校。

(十一)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外国留学生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外国留学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的,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汽车或摩托车,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四、收费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须在入学15天以内,按我国有关规定交清学杂费,逾期不交者取消录取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规定,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未交费者不安排上课,也不得在学院住宿。

(二)由于本人原因转学、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已缴学费均不退还。

(三)留学生宿舍的水、电使用按留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须缴纳的水电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四)留学生的伙食费、医疗费、电话费、收发电传费、网络费、保险费、假期旅游费均自理。

(五)留学生进行学习计划外的实验、实习、调查、考察、专业参观等,所需费用(包括陪同人员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按照校际交流协议交换来校学习的留学生,所需费用均按签订的有关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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